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

一、警務科。

二、修護科。

三、防情科。

四、防護科。

五、後勤科。

六、指揮管制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苗栗、嘉義、高雄、北宜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