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訊號之中繼聯絡。

二、防情通訊設備之維護、保養。

三、駐地安全維護。

四、協助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