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所務會報與主管會報之召開及工作報告、簡報之彙編。

三、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四、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政績交代、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

六、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及 推展事項之追蹤、列管。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八、法令之諮詢、宣導、講習與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