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重點業務及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二、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

三、激勵員警士氣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五、員警考核評鑑與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八、警察品德教育、常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 督導及考核。

九、警察人員進修、考察與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督察及警察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