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保安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安全警衛維護。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