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二、本總隊廳舍、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及管理。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及調度。

四、員警服裝、財物之採購、保管及分發。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

六、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及督導。

七、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八、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