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 物之管制及通報。

七、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實施與經濟犯罪業務之 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治安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之執行。

九、刑案屍體報驗。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