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公文之收發、分文與文書處理之規則、解釋、考核、獎懲 及分析。

二、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重要方案之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

三、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 、清理銷毀及移交。

四、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與警 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五、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及警察公共關係之處理。

六、事務用品之採購。

七、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

八、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

九、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