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7條
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及學籍之管理。

二、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及研習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教師資格、教學方法、課程、教材之審核及警察學業成績之管理 。

四、警察常年訓練術科執勤技能與學科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研發。

五、警察常年訓練教官、助教之遴選、訓練、儲備、派任及考核。

六、警察常年訓練設施及反恐訓練基地之建置、管理。

七、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及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之規劃、辦理。

八、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警察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