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6條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 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 安工作及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 、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 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