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