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14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五、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員警勤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八、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