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13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揮 、處置及通報。

二、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四、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考核。

五、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

六、一一○報案指揮、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規劃。

七、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規劃。

八、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十、其他有關警察勤務指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