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12條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防治(制)、兒童 保護工作之警政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

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區員警之遴選、考核。

五、家戶訪查、戶警聯繫之規劃、管理、督導及稽核。

六、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

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

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