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11條
保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屬警察機關(構)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

五、安全資料查詢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機場、港口、貨櫃遭受劫持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七、機場管制區人員管制及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航空保安及安檢情報之規劃、督導。

九、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及協助舊機動車輛、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督 導。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