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10條
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及警用車輛設置基準 之訂定。

二、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 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三、警察機關(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與員警服裝之籌製 、配發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五、本署廳舍、會館與眷舍整建、營繕工程之督導、執行及管理。

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本署警用車輛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