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航空保安科,分二股辦事。

三、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四、保防科,分二股辦事。

五、國際科。

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七、勤務指揮中心。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高雄分局,分八股、二中心、六隊、十四分駐、派出所辦 事。

十一、保安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

十二、安全檢查大隊,分二股、六隊辦事。

十三、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三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