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 99 年 02 月 11 日)
第1條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4條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第5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6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 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里長選舉、罷免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 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里長選舉候選人登 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 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7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第8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 導及新聞發布。

第9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 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第10條
資訊室掌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

第11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3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15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