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 98 年 07 月 31 日)
第1條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業務。

第3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隊:

一、區域發展課。

二、海岸復育課。

三、城鄉規劃課。

四、更新開發課。

五、資訊管理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十、北區規劃隊。

十一、中區規劃隊。

十二、南區規劃隊。

十三、東區規劃隊。

第5條
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及協調。

三、區域與城鄉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地方跨域合作之推動。

四、區域發展策略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區域發展事項。

第6條
海岸復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與濕地復育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海岸與濕地復育工程之企劃及管理制度之設計。

三、海岸及濕地復育策略之研擬。

四、其他有關海岸復育事項。

第7條
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

三、城鄉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景觀改造之示範。

四、都市計畫土地發展之協調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8條
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

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

三、城鄉開發之評估分析及設計。

四、城鄉開發之環境營造企劃及工程設計。

五、其他有關更新開發事項。

第9條
資訊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書圖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

二、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及數位管理。

三、城鄉發展資料之統計。

四、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1條
本分署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12條
本分署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分署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4條
規劃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及通盤檢討。

二、海岸及濕地復育工程之執行。

三、城鄉開發相關工程之執行。

四、城鄉發展指標之資料調查、建置及監控。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15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 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