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移民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移民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移民政策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解釋之研擬及執行。

三、移民輔導、服務之規劃及督導;移民人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外籍與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五、人口販運防制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七、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規劃及協調。

八、移民業務機構許可、管理之規劃、協調、督導及移民專業人員之訓練 。

九、大陸地區人民定居、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 無戶籍國民定居及外國人永久居留之許可。

十、其他有關移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