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 年 07 月 21 日)
第4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