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規程。

第2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中心、室、大隊:

一、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第5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及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

六、飛航組員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

八、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九、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第6條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維護裝備、工具、航油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航材採購、庫儲及帳籍管理之規劃、督導。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第7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三、緊急應變小組與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勤務人員服勤之規劃、督導。

五、演習及訓練之規劃、協調。

六、與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執行。

七、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八、陸空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計畫列管。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大隊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10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2條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之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第13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