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如下:
一、訓練部分:
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接受之職前或在職
訓練 (例如: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等訓練)
,由本會編列之訓練經費支應外,其餘訓練在所需費用三分之一範圍
內,專案簽核予以補助,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 五
千元整。
二、入學進修部分:
(一)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大學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
則。
(二)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壹萬
元為原則 (不分公、私立學校) ,補助年限,碩士班二年,博士班
三年。
(三)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補助人員人數,全會全年以三名為限。
三、選修學分部分:
本會選送公餘選修學分,其補助方式比照第一款有關訓練補助規定辦
理,且連同訓練補助費用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千元整。
前項第二、三款以外之進修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