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權責 ( 91 年 12 月 26 日)
第11條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副隊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