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會報及會議 ( 91 年 12 月 26 日)
第13條
本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隊長主持,課長、 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隊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第14條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