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公共關係室。

二十、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

二十五、警備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