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23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蓋用及典守。

二、綜合文稿及機要文書處理。

三、主管會報、週報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六、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員工薪津領發。

八、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保管、公庫款項提存、匯貸及簿籍表報登 記。

九、員警諮商輔導業務及各項表報。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