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22條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

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

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

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