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18條
兩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兩岸警務工作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聯繫及協調。

三、兩岸司法互助之協處。

四、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合作協查偵辦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五、兩岸刑事犯、刑事嫌疑犯遣返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六、兩岸警務合作、實務交流參訪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七、香港、澳門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協處。

八、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聯絡辦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兩岸及香港、澳門警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