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17條
通訊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二、通訊監察系統與監察網路之操作、管理及維護。

三、受理各犯罪偵查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作業及其管理。

四、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工作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考核。

五、有關通訊監察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六、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