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

三、員警考核及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員工傷亡殘疾及急難 慰問濟助執行。

七、員警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標監驗。

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其他有關督訓及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