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警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

二、本局分局、分駐(派出)所轄區劃分或變更之核轉、警力配置之調整 、警力報表之編報、警察機關設備及服制之擬議。

三、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及警察勤務疑義之解釋。

四、交通管理、平交道勤務規劃、交通執法策進作為、站車秩序整理、鐵 路交通安全設施改進、專案交通工作計畫、交通工作檢討、連續假期 交通疏導計畫、橋樑隧道勤務規劃與安全維護、交通裝備之更新報廢 及財產管理、微電腦闖越平交道自動照相設備之管理維護、規劃、建 議與督考、轄內平交道、車站、橋隧、列車班次等數量之統計及與直 轄市、縣(市)警察局協調辦理鐵路站、車、平交道秩序維護事宜。

五、交通教育訓練、現場事故處理講習及種子教官之培訓。

六、各類鐵路交通行車安全規劃改進方案、交通安全宣導、交通部道安會 報、加強站車秩序整理與安全維護、鐵路行車事故肇事原因之調查、 鐵路交通事故、員警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防處與相關 陳情案件處理事項及分析統計。

七、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交通申訴案件、 自動照相設備保管、交通違規之取締與交通法令之釋義及增修法令之 轉知。

八、其他有關行政、戶口及外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