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分局、大隊:

一、行政科。

二、保安科。

三、督訓科。

四、後勤科。

五、保防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臺北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及花蓮分局,分四股、四中心、八隊 、三十五分駐、派出所辦事。

十一、刑事警察大隊,分二股、一隊辦事。

十二、護車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