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5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 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六、拾得物業務之執行、督考及考核。

七、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及協助偵查。

九、婦幼安全工作(含列車及車站死角地區)。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