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4條
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三、執行闖(搶)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 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 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 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十、受理 e 化平台報案及各項為民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