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保管與用印及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交辦機 要文件之處理。

二、局務會報之召開及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工作報告之彙編。

三、業務管制考核及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

四、本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及本局行事曆、重要措施、計畫、政 績之彙編。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考核與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及繕 校。

六、檔案管理研擬與策劃、分類表之擬訂及執行、銷燬檔案清冊之編製管 理。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工友、辦公處所之管理、出納業務及員工薪津之領 發。

八、法規之研究彙整、法制業務與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公共關係業務與 新聞發布及聯繫、人民陳(申)請案件處理、員警心理輔導業務及表 報執行。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