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4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

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