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 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 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