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09 月 29 日)
第17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