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7條
本會會議時,應報請縣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水利工作站負責人及有關 單位派員列席。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報請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