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2條
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 (鎮、市) 設農地重劃 協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