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2條
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 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事項。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六、其它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