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 年 12 月 24 日)
第2條
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 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事項。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六、其它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