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事項。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
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之
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
及督導事項。
六、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
項。
七、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
八、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