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職掌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 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