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職掌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 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