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職掌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10條
火災調查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 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四、直轄市、縣 (市) 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五、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六、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八、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九、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直轄市、縣 (市) 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火災之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現場必要之協助火 災原因調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火災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