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3條
本廠設下列科、室:

一、警械管理科。

二、車輛管理科。

三、行政室。

第4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第5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

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

三、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

第6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督察及政風。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7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