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