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