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 74 年 03 月 02 日)
第13條
委員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者、列席者、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定。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定。

八、其他應行紀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遺漏錯誤 ,得於次期會議開議前提出更正。其秘密部分另行紀錄,經宣讀無誤或經 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或由委員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