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 74 年 03 月 02 日)
第13條
委員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者、列席者、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定。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定。
八、其他應行紀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遺漏錯誤 ,得於次期會議開議前提出更正。其秘密部分另行紀錄,經宣讀無誤或經 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或由委員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