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十中隊辦事。

十、第一警官大隊、第二警官大隊,分三十四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