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 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與執行及總隊刊物編撰、發行事項。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